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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常识

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二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2月10日   【字体:
  二十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

  二十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二十二、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二十三、专项编制:  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能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

    二十四、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1110,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二十五、周转编制:  是为了缓解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用人需求,由中央编办专门核定,省编委办单独管理,专门用于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的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周转编制主要面向应届或历届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招录。招录的大专毕业生使用周转编制到乡镇工作,按照实名制实行统一管理,单列统计,不列入行政编制统计范围,毕业生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周转编制即予以核销。

    二十六、组织机构代码:  是国家赋予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个组织和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

    二十七、三定  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
    “三定的法律地位:三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确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三定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有效措施,是部门规范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明确指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就规定了三定在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二十八、政府职能:  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二十九、政府的基本职能:  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内容:
    a.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
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

    c.
文化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d.
社会职能(其他的社会公共性的职能


    
三十、政府的层级职能:是按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划分的职能。

    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a.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b.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c.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福利、城市发展、环境保护、国土管理、民族事务、司法监察)
    注:目前,我国政府层级职能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

    三十一、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是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职能。符合管理学中的封闭性原则
    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 

    
三十二、政府机构:广义: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表明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表明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十三、机构编制管理几项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主要有四层意思:
    a、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因职能而设机构)
    b
、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
 
    c
、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总体职能
 
    d
、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
、完整统一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

    a、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 
    b
、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
 
    c
、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
、管理幅度与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要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a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和层次成反比。
 
    b
、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c
、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d
、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
 
    e
、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注:管理幅度指管理的数额
 
    4
、权责一致原则,有三层意思:
 
    a
、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
 
    b
、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
 
    c
、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注:一般来讲,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应负连带责任。
 
    5
、精简与效能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a
、机构设置要精简
 
    b
、人员编制要精干
 
    c
、办事程序要简化
 
    6
、依法设置的原则,包括二层意思:
 
    a
、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b
、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三十四、机关:是指组织或机体中发挥某项特殊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可以看作机器中的一个零件。具有类似职能或相关职能的机关组成的整体称为机构。
 
    
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与社会化的产物,是协调人类社会活动,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需。在国家这个有机体中,通过一定方式掌握政权的人按照统治需要设置各种机关,各种机关组成不同的机构,协调发挥作用,使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起来。


    三十五、五不准: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三十六、七个不得:
    1、政法系统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必须以统一考试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凡考试不格格人员、其他不适合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要逐步予以清退。
    2、原地方自定的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
    3、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政法机关。
    4、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也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5、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在行政编制限额外进人。
    6、不得新批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7、不得将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用。

    三十七、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是为政府行政行为执行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的单位。主要包括政策研究机构、数据统计机构等。此类事业单位只允许政府举办,经费来源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适当参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国有资产均由政府严格管理与监督,其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要严格控制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三十八、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目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三十九、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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